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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以下简称“CQC”)近期对CQC11-462143-2019《家用和类似场所配电保护电器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规则号:CQC11-462143-2023,涉及产品类别号:012032,现将相关产品修订及执行情况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实施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1) 认证产品删除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机电式接触器和设备用断路器;
2) 认证依据的标准增加T/CEEIA 329-2018;
3) 认证模式改为“初始工厂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删除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4) 认证单元划分中增加注3;
5)6.1“初始工厂检查指证书颁发前,对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的检查”改为“初始工厂检查指证书颁发前,对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可以是委托人、制造商的相关活动)进行的检查”;
6)增加“6.1.2.1生产线自动化程度检查”和“6.1.2.3企业研发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改为“按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条款3、条款4、条款5和条款6.1中‘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进行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改为“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生产企业应协助检查员确认安全件清单信息,完善产品描述”。
7)6.2.1改为“CQC根据企业需求和产品描述制定型式试验方案”,6.2.4增加注1,增加6.2.6“关键元器件要求”。
8)7.1.1改为“CQC根据生产企业的生产线自动化程度、研发能力和质保能力水平等确定企业等级(详见附录4)、调整跟踪检查的频次和内容。生产企业有权选择采取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的方式实施跟踪检查。如生产者具备CNAS认可的自有实验室,抽样检测可在自有实验室进行目击。现场检查重点审核采购与关键件(关键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7.1.2增加“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
9)删除7.2、7.3和7.4。增加7.2“监督抽样”,明确了监督抽样的原则和频次。
10)8.1增加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要求。
11)8.4中详细规定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认证标志改为“CQC基本认证标志”;
13)收费增加“CQC可根据客户需求和具体业务情况,采取商业合同制”。
14)删除附件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附件2“家用及类似场所配电保护电器CQC 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3“家用及类似场所配电保护电器CQC 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增加附录1“关于OEM模式的补充要求”、附录2“关于派生证书的补充要求”、附录3“关于安全件变更的要求”和附录4“CQC对生产企业(或者生产者)的能力评价方法”。
二、 实施要求
本次修订对于已发证书,认证委托人如有变更需求可自愿向CQC提交变更申请。CQC产品认证五部自2023年7月10日起,开始使用新版规则受理该产品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五部工程师联络。